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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乜新德、于现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乜新德,于现法,李秀莲,卜庆宾,于立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46号申请人乜新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后村人,现住。被执行人于现法,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北张淡村人,现住址。被执行人李秀莲,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北张淡村人,现住址。被执行人卜庆宾,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吴家村人,现住。被执行人于立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北张淡村人,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秀莲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营分理处账号中存款3112.77元、账号存款5486.90元、账号62×××02中存款573.2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