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延芬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芬,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81号原告金延芬,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金延芬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延芬承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