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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20-5-101。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村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于富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富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16号案件的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