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20-5-101。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村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于富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富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16号案件的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