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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苗强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无影山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无影山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067号原告:苗强,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某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无影山购物广场,住所地。负责人:沈涵,经理。原告苗强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无影山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