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华玲艺、徐彩凤与杨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玲艺,徐彩凤,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玲艺(曾用名华珂),女,199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徐彩凤,女,1943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华均平(受华玲艺、徐彩凤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文华,男,1946年5月8日生,,汉族,在无锡市罐头食品厂退休,户籍在无锡市南长区。原告华玲艺、徐彩凤与被告杨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南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依该民事调解协议:一、芦雅萍死亡后产生死亡赔偿金41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583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142.23元,共计人民币507015.73元;此款,由杨文华于2010年8月28日前给付华玲艺、徐彩凤。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45元,由杨文华负担,由杨文华于2010年8月28日前直接给付华玲艺、徐彩凤。因被执行人杨文华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与被执行人杨文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和解结案。后因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杨文华所有的座落于无锡市芦庄六区191-501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同意以第一次拍卖底价人民币301600元抵偿无锡市芦庄六区191-501房地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裁定无锡市芦庄六区191-501房地产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所有。经查核,被执行人杨文华已于2014年7月5日死亡。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共收到无锡市芦庄六区191-501房屋租金人民币13500元。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要求其向本院提��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对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且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未提供被执行人杨文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583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142.23元,共计人民币507015.73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545元。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3151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杨文华已死亡,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文华所有的座落于无锡市芦庄六区191-501房地产抵偿人民币301600元归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所有,又依职权���被执行人杨文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玲艺、徐彩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龙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尤 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