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飞与聂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飞,聂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864号原告:潘飞,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聂飞,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潘飞与被告聂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潘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00元,已减半收取210,由原告潘飞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