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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令超与宋长坤、宋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超,宋长坤,宋长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521号原告:孔令超,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宋长坤,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宋长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超诉被告宋长坤、宋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孔令超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