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富军与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富军,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郑富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宪江,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显霞(曹冬香),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成亮,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富军与被执行人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