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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富军与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富军,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郑富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宪江,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显霞(曹冬香),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成亮,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富军与被执行人崔宪江、曹显霞、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