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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玉建与陈仕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建,陈仕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549号原告陈玉建,男,生于1948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陈其松,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韬,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仕万,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建诉被告陈仕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建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玉建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德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