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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020赵计东与王建忠、冯桂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东,王建忠,冯桂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020号原告:赵计东,男,1992年5月13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王建忠,男,1954年7月29日生,住张家港市。被告:冯桂容,女,1964年5月10日生,住张家港市。原告赵计东诉被告王建忠、冯桂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计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计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赵计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