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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毅、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毅,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张艳。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毅、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后兵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但上述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