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刘水娟、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娟,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娟,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12号卧龙区党校三楼。法定代表人:夏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琪,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水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2016)鄂0105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章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