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荣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荣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荣飞,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荣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1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秦荣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秦荣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荣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荣飞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荣飞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川审判员 张 良审判员 陈 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斯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