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屯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罗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屯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屯留县麟绛镇永康小区建设北路。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屯留县麟绛镇永康小区建设北路。被执行人罗某某,女,53岁,汉族,住屯留县司法局单元楼。被执行人周某,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屯留县琪鑫暖气片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屯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周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周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22792元(其中包括案件诉讼费17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