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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树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53号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华,经理。被告:韩树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坤(此件共1页,共印6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