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开财与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财,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557号原告:陈开财,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系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开财诉被告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开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开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8日,吴俊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陈开财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2014年6月左右归还。届期后,陈开财通过电话索要该款,吴俊承诺下半年归还,后每次催索,吴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现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吴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俊于2013年2月8日向陈开财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陈开财收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陈开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开财提交的借条,在没有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陈开财出借借款,吴俊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故陈开财依法可以随时要请求返还,吴俊应根据陈开财的要求及时返还借款。综上所述,对陈开财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开财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强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