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铁西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50号原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街道小潘村。法定代表人杨锡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兰、陈畅颜,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法定代表人苗拴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涛,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铁西分中心,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裕翀,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涛,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飞,男,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铁西分中心土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淑红审 判 员 王守英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