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斐引与聂小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斐引,聂小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11号原告:邓斐引,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小娟,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邓斐引与聂小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邓斐引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斐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斐引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邓斐引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