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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斐引与聂小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斐引,聂小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11号原告:邓斐引,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小娟,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邓斐引与聂小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邓斐引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斐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斐引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邓斐引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