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11号原告:周某1,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沈某,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 判 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泽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