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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勇,杨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84号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35321C。法定代表人:徐积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工业园区,组织机构:78675139-0。法定代表人:杨明香。被执行人:刘勇,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杨明香,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勇、杨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63239.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杨明香名下不动产在他案中已有抵押且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勇名下的车辆本院已书面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协议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