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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腾某、姜某等与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姜某,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874号原告:腾某,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姜某,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姜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以上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1-2402。法定代表人:赵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某、姜某、姜某与被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平整土地、恢复地貌产生的费用288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租金损失152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退更还林补偿款损失382400元;4、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水井、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损毁的损失共计664716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三原告从广宗县赵寨乡东安村承包沙荒地,承包期限20年,从200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并办理了相应手续。2007年4月5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就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做了约定,面积为380亩,承包期限为8年,自2007年3月28日始至2015年3月27日止。被告在承包期间由于自身责任导致丢失土地190亩,致使双方合同期满后,被告无法如数归还土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丢失土地、提前采伐树木等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租金、退耕还林补偿款等方面的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承包土地后,由于管理不当致使土地上的水井、变压器及配套电力设施全部损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因被告的责任给三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其负责人协商,但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从广宗县赵寨乡东安村承包沙荒地并签订承包合同后又转包给被告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补充协议,用于经营速生丰产用材林等,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土地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雅丽审判员  李金从审判员  许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晓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