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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905号申请人: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太华山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马伦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洲,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法定代表人:叶笃芬,该公司总经理。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马伦建自愿以其自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川FB00**的梅赛德斯-奔驰WDCBF7BE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案外人马伦建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川FB00**的梅赛德斯-奔驰WDCBF7BE小型越野客车)。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四川德阳西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小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温 怡书 记 员 江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