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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淄博海力通盐化有限公司盐业行政管理(盐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淄博海力通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原陵县盐务局),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唐城路15号。法定代表人任洪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健,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海力通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南首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田宝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因被申请人淄博海力通盐化有限公司诉其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14行终156号行政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淄博海力通盐化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市陵城区盐务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