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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思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陕西秦楚物流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思源金属制品厂,陕西秦楚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677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思源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街办邓六路北口。注册号610112600353840。经营者冯小东,男。委托代理人张凤斌,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楚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汽车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3056399050。法定代表人杜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男。委托代理人刘春容,女。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思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陕西秦楚物流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陕西秦楚物流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产品安装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咸阳市,而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