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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县中小企业联保基金会与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中小企业联保基金会,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中小企业联保基金会,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金沙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56329310-X。法定代表人潘华滨,该基金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普安乡周坝村一组。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聂华斌,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袁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中小企业联保基金会与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3日向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聂华斌、陈芳、袁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聂华斌所有的位于宜宾县普安乡迎宾路东段房权号为宜县房权证普安字第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