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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贺某与龚某1、罗某、龚某2、唐某、陈某、龚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贺某,罗某,龚某1,张某,陈某,龚某2,唐某,龚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51号申请人:刘某,女,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贺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罗某,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1,男,201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系龚某1兄长)被申请人:张某,男,193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2,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唐某,女,193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3,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刘某、贺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险人龚才林、张中玲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当享有的保险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某、贺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为川SZ90**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DC953T21D1662236)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险人龚才林、张忠玲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的保险金85000元;二、查封贺某所有的车牌为川SZ90**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DC953T21D1662236),期限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刘某、贺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