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国宏、韦恒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宏,韦恒明,广西森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陶国宏,男,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韦恒明,男,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广西森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xx座xx层xxx号房。法定代表人钱晨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国宏、韦恒明与被执行人广西森桂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森桂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西森桂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隆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