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倩与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倩,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492号原告:罗倩,女,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尚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罗倩与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罗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罗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罗倩负担。审判员 曹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