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清波、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清波,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19号申请人梁清波,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二路33号3层。法定代表人戴学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梁清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南支行(账号:44×××16)银行存款金额480万元。担保人广东省茂名市名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480万元的位于茂名市水东镇海滨三路9号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为上述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清波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南支行的(账号:44×××16)银行存款金额48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广东省茂名市名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区第十六小区保税仓5号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健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