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东林特禽养殖有限公司、陆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东林特禽养殖有限公司,陆永刚,赵玲玲,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林特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玲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上诉人青岛东林特禽养殖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民初字第6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东林特禽养殖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赵玲玲户籍地虽然在市北区,但经常居住地在崂山区;另一原审被告李强住所地虽在市北区,但从陆永刚提供的证据上看不出该被告与本案的关系。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或者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借款人赵玲玲户籍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崂山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