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等与卞丽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卞丽全,张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0884-4。负责人:蔡廷英,该行行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1594E。负责人:彭佐宇,该行行长。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丽全,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张金凤,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卞丽全、张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材料给原告,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66元。上述期限届满后,原告却没有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直至2017年3月25日才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没有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而是逾期后再行交纳,因此,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其逾期交纳的受理费1266元,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原告逾期缴交的受理费126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