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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春达、陈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达,陈晓宁,徐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金春达,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晓宁,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笑秋,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春达与被执行人陈晓宁、徐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宁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笑秋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宁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笑秋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