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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黄丽华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97号罪犯黄丽华,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27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黄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