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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灵石县翠峰镇万泽工矿五金机电门市部诉灵石县国泰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翠峰镇万泽工矿五金机电门市部,灵石县国泰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362号原告:灵石县翠峰镇万泽工矿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翠峰街106号。负责人:马月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系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灵石县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南中凯煤炭大厦东楼13层。法定代表人:鲁双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飞,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和平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翠峰镇万泽工矿五金机电门市部诉被告灵石县国泰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中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石县翠峰镇万泽工矿五金机电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