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20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禹国强、王风芝等与佛山市佛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国强,王风芝,禹某1,禹某2,佛山市佛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928号原告:禹国强,男,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是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风芝,女,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是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某1,女,汉族,200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是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某2,女,汉族,200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是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佛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南便村民小组车站前第三车间。法定代表人:章爱云。原告禹国强、王风芝、禹某1、禹某2与被告佛山市佛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禹国强、王风芝、禹某1、禹某2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禹国强、王风芝、禹某1、禹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禹国强、王风芝、禹某1、禹某2负担。审 判 长  张娃雯人民陪审员  简秀联人民陪审员  廖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