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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郑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郑志新,周勇军,郭阿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30747564-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63-1号。负责人:钱伟能,行长。被执行人:郑志新,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县。被执行人:周勇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郭阿楠,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志新、周勇军、郭阿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且已最高额抵押给银行,待另案处置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45935.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