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1027-1号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昌平路1号,机构代码:69897918-4。法定代表人:曹振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15390399-9。法定代表人:唐大中,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机构代码:66790475-3。法定代表人:钱桂明,经理。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申担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征途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桐城市农商银行的股权进行了评估,每股价格为2.78元。因该股权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申担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