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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顺作,局长。委托代理人温均和,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覃炳仕,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股股长。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振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工商处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实,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锰铁、付锰渣、硅铁、焦炭、矿石、高炉生铁生产、销售,但在经营期间提炼黄金,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做出(东工商处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公司法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改变经营范围具有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被执行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法可依。被执行人在期限内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载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工商处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