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3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被申请人:陈凤英,女,1954年7月7日出生,台湾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与被申请人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渝01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分别送达(2017)渝01执保24号、(2017)渝01执保2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凤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南路6号龙湖南苑的房屋和担保人幸忆慈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恒大大道1号恒大金碧天下的房屋。本案在诉讼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与陈凤英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6)渝01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朝贤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