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升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升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498号罪犯谢升显,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钦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升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9日入监服刑。2012年7月3日、2015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谢升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谢升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谢升显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升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7.1分。另查明,罪犯谢升显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升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升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