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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唐士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唐士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263号原告:王春梅,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云,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士君,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现住天津市汉沽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先锋委路48-64号。主要负责人:丛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职员。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唐士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