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吉珍与王学强、王学平、王学清、王学泰、王学芝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吉珍,王学强,王学平,王学清,王学泰,王学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87号原告:蔡吉珍,女,1930年03月13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坪头村*组,身份证号码:5132233********。被告:王学强,男,1966年01月13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坪头村桥头组0,身份证号码:5132231966********。被告:王学平,男,1963年07月3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坪头村桥头组,身份证号码:5132231963********。被告:王学清,男,195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坪头村桥头组8,身份证号码:5132231955********。被告:王学��,男,1958年01月1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坪头村桥头二巷二巷*号,身份证号码:5132231958********。被告:王学芝,女,1960年01月1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西羌大道南段0,身份证号码:5132231960********。原告蔡吉珍与被告王学强、王学平、王学清、王学泰、王学芝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蔡吉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吉珍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蔡吉珍已经预交),由原告蔡吉珍负担。审判员 曹邦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茂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