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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军、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军,李爱英,王振芹,王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爱英,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振芹,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作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军、李爱英与被执行人王振芹、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