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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明望与刘艳华、黄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望,刘艳华,黄玉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93号之一原告:刘明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向阳发展有限公司股民,住武汉市汉阳区。监护人:刘某,系刘明望之父,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艳华,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黄玉珍,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实验小学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芝,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望诉被告刘艳华、黄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由原告刘明望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琴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