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志彪与方汉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彪,方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852号原告:陈志彪,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州,电话:159XX****XX。被告:方汉全,男,汉族,现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彪诉被告方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彪以被告方汉全已偿还借款为由撤回对被告方汉全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彪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