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敬刚与任共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刚,任共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111号原告:李敬刚,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共堂,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李敬刚与被告任共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敬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敬刚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