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与许祥清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1297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鸿塔小区B12店面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54975P。主要负责人:黄培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景升,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许祥清,男,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桥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许家发,男,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桥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陈花兰,女,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桥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被告许祥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25743.37元及自2017年2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许家发、陈花兰对被告许祥清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祥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借款5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25743.37元及自2017年2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许家发、陈花兰对被告许祥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祥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28.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