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维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维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维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厦门维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维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龙海市祥发船舶修造厂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738元及利息、执行费121元、诉讼费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