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斌,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宏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斌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斌及其辩护人潘宏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出租车司机向某2后驾驶出租车搭载酗酒后的被告人邱斌到达其指定的地点后,邱拒不下车,并与向某2后纠缠。为此,向某2后将其载至西城派出所门前,向某2后下车到派出所警务大厅向值班民警报警并要求民警处理。协警邹某、徐子桐遂上前了解情况,邱斌面对邹某的询问,不予理会,并朝邹某扇了一巴掌,致邹口部出血。西城派出所民警刘某1、梁某等人见状遂持摄像机和执法记录仪,出示证件后,对邱斌进行询问。邱斌又一巴掌打在刘某1的脸部,刘某1示意其先下车,邱斌不理并试图将刘某1拉进副驾座里。民警梁某见状,上前阻拦并要邱斌先下车。邱斌不从,在梁某去拉邱斌时,邱斌朝梁某脸部踢了一下致梁某倒地。随后,西城派出所在场民警、协警合力将邱斌抬至办案区,邱斌不断挣扎并将刘某1警服撕破。22时许,邱斌再次无事生非,与梁某发生冲撞,协警刘某2上前阻拦时,其执勤冬装又被邱斌撕破。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刘某1、梁某、邹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邱斌的人员基本信息,西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出警经过,民警被撕破警服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2、证人向某2后、刘某2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1、梁某、邹某的陈述;4、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医鉴字第3213号、第3214号、第321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频光盘4张;6、被告人邱斌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斌酗酒后无事生非,妨碍出租车司机正常运营,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教育处理过程中,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斌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国昌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