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秦何明,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海仙,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德顺,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82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顺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荔